2019年遼寧公務員考試行測技巧:古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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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行測考試中關于歷史部分考察范圍較廣,很多考生在應對這部分內容時,沒有很清晰的思想脈絡。希望通過本次梳理歷代的土地制度,不僅能夠給考生一個很好的復習思路,也可以讓考生完整理解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現于商朝,到西周時已發(fā)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于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
2.含義: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實質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現。
二、春秋:魯國初稅畝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證”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
(2)“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獲物交給國家,其余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實現了以實物稅代替勞役稅。
2.魯國的初稅畝
(1)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2)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guī)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所以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yè)稅征收的起點。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內容:不允許土地買賣,又把民眾禁錮于公田之中。把全國田地改稱王田,私家奴婢改稱私屬,都不許買賣。
2.影響:進一步激化了社會矛盾,以失敗而告終。
四、魏晉:均田制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還給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被“兩稅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調制和兩稅法
1.租庸調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規(guī)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并服一定的徭役。
2.兩稅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tǒng)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于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六、明朝:一條鞭法
1.“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新法規(guī)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并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
2.該制度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
七、清朝:攤丁入畝
1.攤丁入畝,創(chuàng)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
2.主要內容:廢除人頭稅,,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丁稅廢除,而并入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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